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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章 第三次庭审(9)


“这阵仗可真不小。”展鹏撇撇嘴,有些不以为然。

老詹笑着摇摇头,没吭声。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审判长例行公事地宣布。

杨毅抬眼看向公诉人。公诉人与他自己年龄相仿,看起来就是一个难缠的角色。虽然从整个案卷来看,控方的工作并不细致,但从中并不能推断出公诉人的功力。法庭辩论正是双方大显身手的机会,即便杨毅暗中也相信庭审结果早已确定,他仍不想放弃最后的努力。

公诉人应该早就准备好了公诉意见,他不慌不忙地从文件中抽出那两页纸,站起身。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稍作停顿,看了一眼审判席,低下头继续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受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出席本法庭,依法执行职务。现对本案事实、证据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予以采信。”

所有人的目光都投向了公诉人。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公诉人已经出示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法庭予以采信。”公诉人一口气说完套话,顿了顿,接着说道,“本案的被告人因怀疑其妻王某与王某某有不正当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无视国家法律,持枪报复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且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仅如此,作案后被告人伪造杀人现场、毁灭罪证,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以从严惩处。在证据方面,有被告人供述、有关人员的证言、物证及鉴定报告,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建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除了公诉人慷慨激昂的声音,整个法庭鸦雀无声,几乎所有人都预见了这样的结果,但亲耳听到公诉人的宣示,还是让大家感到震撼。

审判长点了点头,把目光投向张文峰。“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张文峰抬起头,舔了舔嘴唇,转头和杨毅交换了一个眼神,说道,“我委托辩护人辩护。”

“请大声重复一遍。”审判长不耐烦地皱了皱眉。

张文峰长舒一口气,沉声说道,“我委托辩护人辩护。”

审判长看看张文峰,又看看杨毅,说道,“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杨毅吁了口气,拿起事先准备好的辩护提纲,站了起来。他的视线在法庭逡巡一圈,最后定格在审判长的脸上,朗声说道,“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司法援助中心接受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张文峰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和朱波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张文峰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报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申请法庭提取了有关证据,经法庭调查并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他稍作停顿,“下面,请允许我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下意识地点点头,也把目光投向杨毅。

“在发表正式的辩护意见前,我想先评价一下控方的证据。”

此言一出,旁听席就响起了轻微的议论声,杨毅此举多少有些剑走偏锋,但实则直击要害。

“在庭审中,控方共出示了三类证据,即被告人供述、相关的鉴定结论及证人证言。本辩护人认为,除被告人供述外,其余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其中没有任何一项证据能指向本案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所有证据并未形成控方宣称的完整的证据链。

有关被告人的供述,我将在后面详细评述。

我们认为,指控被告人张文峰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证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文峰构成故意杀人罪。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也是可预计的,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到了杨毅身上,猜测他将打出什么样的组合拳。

杨毅抿抿嘴唇,继续说道,“第一,本方认为,指控被告人张文峰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在侦察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的情形,这时显而易见的事实。

本案才一开庭,被告人张文峰就向法庭陈述了在侦查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将手上、腿上及脚上的伤痕让合议庭及诉讼参与人过目验证,同时当庭再一次提交了控告书,足以证实其所述惨遭刑讯逼供的客观存在。虽然控方提供了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说明,但如此自证何以服众?公诉机关用某个审讯的录像片段否定全案的审讯情况,排除刑讯逼供,根本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被告人声称,其在看守所即已向驻所检察官提起控告,并由检察官拍摄了伤情照片,从控方对此的反馈看,他们并未否认此一事实的存在,从而进一步佐证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的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庭依照这一规定确认被告人张文峰所做的供述无效,而且再一次请求法庭向驻所检察官提取相关照片和资料,并附上被告人在审判前的有关控告书。

同时,从控方现有的证据材料看,被告人的供述时间均为今年1月7日后,在庭审中被告人已经明确表示,在那个日期之前,被告人均做了无罪供述,只是在经历了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后,其才在1月7日后进行了有罪供述。请求法庭调取今年元旦前历次审讯笔录及录像,综合评定。

即便是看控方现有提交的供述,也相互矛盾,如杀人的过程、弃物的地点、杀人的手段、杀人的时间几方面前后不一,这样的供述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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